最近两天,华为一位在职孕妇的事在华为内网家事里刷了一波热搜。
先跟大家说下事情的来龙去脉:
事件主角:华为在职女孕妇
事件经过:
年7月日:该女白领接到领导通知,说该女白领处于离职状态。
年7月日:该女白领第一次向人力部门申诉,自己在孕期,属于三期内,怎么被公司开除了?
年8月:与公司经协商,发现是直属上司未按公司离职程序办事而开除该女白领,最终得到复岗的机会。
年8月:代表处查考勤,发现该女白领日有旷工行为。而人事确认,认为该女白领存在日虚假打卡。
用该女白领的原话来说就是:
在漫长的角力中,发现了原来领导突然通知我,是因为听了同事的谣言,谣言子虚乌有,竟然是我已经在国企找好工作了,这样无厘头的小道消息,我的领导打听的门清,但是对于我怀孕一事,底下员工都知晓,领导却推脱说不知道,上班都是用来倒闲话的。
8月初,本来已经与领导协商好,这件事是我的直属上司未按公司离职程序办事属于个人失误,且领导倒闲话,探听小道消息,所以我复岗。
本来是工作的重心,现在用来勾心斗角,不累么? 看着都心累,而且一线小领导素质确实不怎么高,直接在工作群里骂脏话被截图制作表情包的也有(图七)
到现在为止都弄不明白,谁人无父母,谁都有当父母的一天,可是我刚刚怀孕一个月,就踩着洽谈区凳子去量灯箱片,还差一点摔下来,我怀孕6周不到,前一天中了暑,明明跟同事讲过,才隔了一天,领导就在中午: 整,让我在地铁站和店面之间来回的跑,一会告诉我让我回家,一会告诉我她要过来店面,厚道并不能换来什么,尊重也应该是相互的,这个才是事件的全过程。
既然扯到7月日7月日那么就不得不把这个事情摊开来看了。
目前事件还没大结局……
内部员工评论:
ODC的小姑娘吧,好好解决,别弄得公司乌烟瘴气。
好像拿着媒体要挟公司的意思,一看你就是心机婊,立贴为证,你要不是心机婊出门被车撞x,本来还挺同情你,现在看来你确实是心机婊。你这操作太骚气了,太心机了,都没混成正式员工呢,想给公司整个大新闻是吧,要点脸。
乌烟瘴气?心机婊?操作骚气?要脸?曾经的罗马广场怎么成了垃圾发泄的场地了?这些人也配是华为人?如此对待自己的同事?
话回正题:
这件事,对该孕妇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无缘无故听信主管的话,就背个旷工、虚假打卡的锅,如果换作是你,遇到这种事,该怎么办?
除了抱着协商的态度,解决问题的目的,追求自身利益点的诉求。
当事件真的发展到无法“私了”时,作为职场人,你更应该知道依靠《劳动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别是,员工最容易和公司产生的关于裁员的相关条款。
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好多公司,随便裁员,没有赔偿,或者少给赔偿,都是违法的。
员工可以在事件发生的时候,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提出上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成为受害人时,不要忍气吞声,任人宰割,劳动法是偏向员工的,只要诉求正当合理,总会赢得应有的权益。
开除员工,除了注意企业要付出的赔偿,更要给被裁员工正当的理由,无缘无故开除员工也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你没有上述情形而被裁员,也可以起诉企业,为自己寻求公正。
企业裁员,除了正当理由,也要有合理的步骤。
《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除了这些,《劳动合同法》还对企业和员工的很多方面的行为做出了规定,遇事就去找相应的条款,总能在无助的时候,找到出路。
截止笔者发稿前,原帖在内网已经删除,事件具体发展到何等程度也没有人知道,该孕妇目前也没有下一步诉求,我们静观事态发展,希望事情能得到圆满解决。